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再添新规范
福州9月24日电 (叶秋云 林静 周美锋)记者24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出台《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有效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规范》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首次将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纳入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
《规范》明确,救助方式包括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规范》指出,急难型对象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救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到收到第一笔救助金最多5个工作日。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规范》明确,3000元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建立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对象,由乡镇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超出审批权限额度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对支出型对象,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的,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给予审批救助。
据悉,此规范从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完)